3月16日,衢州市民叶女士致电96811热线反映,西区一家母婴用品店这几天在搞活动,说满999元减150元。昨天我去看婴儿车,原价1399元/辆,今天搞活动变成原价1766元/辆,就算参加满减活动还比昨天的价格贵。这算价格欺诈吗?
3月15日晚,孕期的叶女士在西区一家母婴用品店看中一辆童车,当时标价1399元/辆。“店员说第二天他们就有促销活动,我想也不差这一两天,打算第二天有优惠了就下订。”可第二天的价格让叶女士傻眼了,“当晚我加了他们店员的微信,第二天他们把价格拍给我,原价居然涨到1766元/辆,就算有优惠也比前一天的价格贵。”
一夜之间,一辆童车涨价300多元,叶女士无法接受,她认为商家涉嫌价格欺诈。
记者了解到,这家母婴用品店在3月16至3月19日举办了大型促销活动,商品优惠力度吸引了大批顾客。而叶女士所说的满999元减150元是活动的其中之一,针对车、床、椅等商品。
其实对于先涨价再打折这样的促销模式,消费者并不陌生。市民方女士表示,双十一、双十二等购物狂欢节,一些卖家也是用先提价再优惠的手段,事实上价格并没有实惠多少,说不定比平时还贵。
尽管叶女士最后放弃了交易,但商家是否属于价格欺诈?市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记者咨询了衢州市发改委投诉举报处理中心。
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衢州市发改委投诉举报处理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儿童车价格从1399元/辆提高到1766元/辆,再进行满999元减150元的促销活动,商家是否涉嫌价格欺诈,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商家在本次促销活动宣传中,该商品原销售价格1766元/辆是否标注为“原价”;二是如果该商品原销售价格1766元/辆标注为“原价”,商家能否提供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或者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在本交易场所以1766元/辆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交易记录;三是商家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是否建立退赔机制。“所以商家是否构成价格欺诈,需要再做深入调查。”
工作人员还建议,市民今后遇到类似遭遇,可以保留商品标价照片、商家促销活动宣传照片、交易记录、视频音频等相关证据,再向价格投诉举报热线12358举报。若经调查,商家的行为属于《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执法机关可对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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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对价格欺诈的认定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三)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六)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关于“原价”的规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