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车厂有生产缺陷赔9万元
本报讯 (记者商琦 吴秀云 实习生李咏 通讯员芳法)昨日,广州市芳村区人民法院判决南海市小塘中心永华玩具厂赔偿原告韦富损失92,789.83元。至此,首宗由广东省消委会提起的公益诉讼官司——“童车案”降下帷幕。省消委会希望,能通过该案的判决,推动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新的儿童自行车国家标准。
4龄童被车“咬”成九级伤残
2001年9月,原告韦富之母购买了一辆由被告永华玩具厂生产制造的“小明星”牌童车。2002年1月20日,由于童车上未安装全罩链罩,年仅4岁的韦富在骑童车玩耍过程中,右拇指被裸露在外的车链与齿轮卡住,造成右拇指末节基底部横断骨折,远端向前移位,构成9级伤残。(详见本报2002年11月27日报道)事后,韦富父母认为童车在安全设置上存在严重缺陷,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
永华玩具厂认为,该童车所配置的“F”型铁链罩的设计原理符合《童车安全要求》,而且经广东省质检局的监督抽检也符合标准。因此,他们认为童车不属于存在质量问题和严重缺陷的产品。
[法院判决]
韦富胜诉获赔92789.83元
法院判决书指出,从被告永华玩具厂提供的《检验报告》和《童车安全要求》等证据来看,其生产的该款童车无疑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然而,被告永华玩具厂生产的该款童车,是一款提供给3岁以上儿童使用的车辆,如果从产品的适用人群来分析,该款童车的“F”型链罩设计,在一般人看来,显然有不合理的危险存在。因为,像原告4岁左右的儿童毕竟缺乏一定的认知能力,如稍有不慎,即会被裸露在外的铁链与链轮的下啮合部夹伤。原告被童车的链条与链轮结合部夹伤的不幸事件并非属于个案。
最后,韦富胜诉,将获得赔偿92,789.83元。
童车链罩将被强制全包
据悉,省消委会希望,能通过该案的判决,推动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新的儿童自行车国家标准。省消委会发布了有关童车存在安全隐患的消费警示后,有关部门已经更改了童车的旧有标准,把工贸双方协议实施日期一条去除,使过去被企业忽略的链罩安全标准成为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标准,并从今年8月1日起实施。新的童车标准草案已经起草完毕,正送有关部门审批,在儿童单车新的标准中,儿童单车链罩将会被强制性地要求全包。